以“有条件特赦”促进改革 2014-12-09 刘胜军

以“有条件特赦”促进改革

2014-12-09 13:20阅读 20万+
作者:刘胜军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
周永康(前任常委)、薄熙来(政治局委员)、徐才厚(军委原副主席)、苏荣(副国级),山西省13位常委5位落马;“天下第一司”发改委价格司5名正副司长全部落马;四川、江西、云南、中石油、华润“官场大地震”;中央巡视组所到之处,高官应声落马;猎狐行动抓捕外逃贪官……这样的反腐力度之大范围之广,乃改革开放35年来前所未有的图景。更难得的是,反腐风暴持续两年仍未见缓和迹象,足见新一届中央领导层反腐决心之大。

对任何国家而言,腐败都是经济社会肌体的毒瘤。当前的反腐,对于重整吏治、赢得公众信任是极为必要的,以高压态势让“不敢腐”初见成效,成为是新政的最大亮点,正义之士莫不欢欣鼓舞。

与历史上的反腐相比,当前反腐实现了几个突破:一是打破“刑不上大夫”,前任常委周永康落马;二是打破“法不责众”,山西5位现任常委落马;三是不放过退休官员,已经于2012年退休的茂名原政协主席冯立梅于2014年落马,罹患癌症的徐才厚亦无法逃脱制裁。

从情感上,我们无条件支持反腐。然而除了情感,我们还拥有理智。理性告诉我们,反腐也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反腐风暴令官员人人自危如惊弓之鸟,加剧了官场“不作为”的情绪,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步伐。在不知明天身在何处的恐慌情绪下,指望官员聚精会神“搞改革”是不太现实的。官员本就不愿推动“自我革命”的改革,反腐风暴更令雪上加霜。

这是一个必须正视的严肃问题。正如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所坦言:当前反腐是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那么,何谓反腐的治本之道?无他,正是改革。历史告诉我们,贪官是抓不完、杀不尽的。治理腐败惟有依靠深化改革,铲除腐败的制度土壤,减少官员权力和资源支配权,把权力关键制度的笼子里。

如果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应该理性看待反腐风暴了:尽管腐败份子可恨,但如果因为反腐用力过猛而影响了改革大局,因为“反腐治标”一时之痛快而延误了“反腐治本”,就有些得不偿失了。

一、中国式腐败的特殊性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当前的腐败具有一定特殊性。

首先,这是一种体制性腐败。换言之,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是体制的不完善而非个人道德问题,这也决定了腐败的普遍性。这一点已经从过去两年的反腐案例中得到验证。造成这一局面的,是过去十年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法治的边缘化以及中央领导力的相对弱势。

其次,当前的腐败,固然不乏周永康、刘志军、徐才厚式的主动式腐败,但更多的属于被动式腐败(逼出来的腐败):1)为生活压力所迫。由于公务员队伍臃肿、福利级别化,官员的货币薪酬偏低。例如曾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承认自己年薪只有20万。这样的收入在北京只相当于一个非常普通的白领。尽管高级别官员享有医疗等方面的特权,但毕竟不是货币化收入。问题是,官员的很多生活需求是要靠货币收入去支付的,例如住房、子女海外留学费用等等。正是由于这样的尴尬,当薄熙来被记者追问薄瓜瓜留学费用从何而来时,他只能撒谎说:全额奖学金。从国际经验看,高薪是养廉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2)为官场生存所迫。在腐败普遍化的官场,一个清官会被其他人视为威胁并加以排挤和排斥,而“随大流”是最安全、最现实的官场生存之道;3)为官场升迁所迫。职务晋升是官员奋斗的正常动机。但近年来买官卖官现象日益严重,很多人为求职务升迁不得不去行贿,而要行贿就必须先受贿获得相应的礼金。最近落马的不少官员曾有组织部长的经历,包括河北组织部长梁滨、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等等。 山西首富张新明居然被称为“地下组织部长”,官员升迁腐败可窥一班。一旦这种现象成为潜规则,就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最终扩散成为普遍性法则。

因此,大多数官员的腐败可以用身不由己、无可奈何、随波逐流来形容。试想一下,把你我放在那些贪腐官员的位子上,又有谁能“出淤泥而不染”呢?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对腐败加以区分,把薄熙来、周永康、徐才厚、刘志军(374套房产)、魏鹏远(煤炭司副司长)、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等贪得无厌、影响恶劣、辐射面广的“主动性腐败”与身不由己、随波逐流的“被动式腐败”加以区别对待。

二、“有贪必反”并不现实

从法理上讲,有贪必反是应有之义。但在制度性腐败的现实下,有贪必反过于理想化。

首先,由于贪腐人数实在太多,如果将所有的贪腐份子抓起来,恐怕会出现两个后果:一是监狱严重不够用,二是党政机构恐将陷入瘫痪状态。依照现行《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如果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真可谓“洪桐县里没好人”了。

其次,如果坚持“有贪必反”,有可能带来另一种不公平:由于贪腐人数远超执法能力,可能导致一些罪行并不严重的人先被抓,而贪腐非常严重的人还来不及抓。更加公平的方法是先抓那些罪行严重的、再抓罪行较轻的,但这并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

再次,不加区分的“有贪必反”,会把整个官僚集团推向改革的对立面。如今腐败中的一个特点是“牵出现象”:拔出萝卜带出泥,一倒一大片。以广东茂名为例,最近的4任茂名市委书记已有3位落马,仅罗荫国一人就供出了100多位官员。在这样的反腐态势下,整个官僚集团陷入了“2012世界末日”的心理状态,自然没有心思工作,遑论推动改革。从历史上看,将整个官僚集团作为反腐对象,阻力太大,也可能带来不稳定因素,香港的反腐经历值得镜鉴。

三、香港“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经验教训

麦理浩(Crawford Murray MacLehose )1971年至1982年出任第25任香港总督,任期长达10年半,是在任时间最长的港督。麦理浩上任之初,香港的政府部门当中,以皇家香港警察队的贪污情况最为严重,被形容为“世上用钱所能买到的最佳部队”。受“葛柏案”刺激,麦理浩于1974年创立“廉政公署”(ICAC)。葛柏( Peter Fitzroy Godber )职级是总警司,1971年出任九龙区副指挥官。警队反贪部在1971年开始对他暗中展开调查。葛柏申请于1973年7月提早退休。1973年5月勒令葛柏停职接受调查;警方发现葛柏财产相当于他警队任职21年来所得收入的六倍。6月8日葛柏运用自己的职权从启德机场潜逃英国。

廉政公署在1974年正式成立后,葛柏于1975年1月7日由廉署人员押解引渡返港受审。

在廉政公署雷厉风行的行动下,大量警员受牵连或被邀请协助调查。不少警员索性提早退休,设法移民到一些像台湾等与香港没有引渡协议的地方,个别警员甚至因为畏罪或担心被廉署查问而自杀,引起警队内对廉署调查手法和作风的不满。

1977年10月28日,数千名警务人员及家属到香港警察总部操场集会,宣泄对廉政公署的不满,集会过后,数十名警务人员走到廉署总部,大肆捣乱并殴伤约五名廉署职员,被舆论形容为警廉冲突,英文舆论更指事件是“警察叛乱”(Police Mutiny),一度引起公众担心香港治安会否出现动荡。

为顾全大局,麦理浩经慎重考虑后于1977年11月5日发出一项“局部特赦令”,宣布除了已被审问、正被通缉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特赦令只此一次,下不为例。他当机立断的决定获得舆论普遍赞扬;但廉署士气在短期内却大受打击。颁布“局部特赦令”是麦理浩任内所作最困难的决定之一。麦理浩晚年认为,警务人员出现不满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局部特赦令”的颁布具一定程度的重要性。

特赦令并不意味着反腐的失败,相反,这是反腐从感性走向理性的转折点。麦理浩卸任港督时,廉政公署成功检控超过2000名犯贪污罪行人士,有效达至肃贪倡廉目的,使香港成为亚洲地区最廉洁城市之一。

四、为改革而特赦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赢得全球喝彩。《决定》提出要在2020年之前取得决定性成果。截至2014年11月,改革已经过去一年。从这一年的改革进展来看,难言乐观。原因之一在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风暴,加剧了官员抵制和不作为情绪,甚至出现不少官员自杀的情形。据人民网不完全统计,2014年1月至9月,至少有32名官员自杀,包括国家信访局副局长、云南人大常务副主任、呼和浩特原政协主席、湖北孝感市人大主任、山东潍坊市常务副市长这样的高官。由此不难想象官员无暇顾及改革的状态。理解了改革的紧迫性,我们就会认同李克强总理所言,“尸位素餐本身就是腐败,不作为的‘懒政’也是腐败!”

如何让反腐成为改革的动力而非阻力?曾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的香港廉政公署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主席史美伦指出,“内地反贪腐可借鉴香港模式,打几只‘大老虎’,同时也要考虑某种程度的特赦。特赦可减少反腐阻力。特赦并非对所有贪腐赦免,而是针对过往已有一定年限的某一些程度的贪腐作出赦免。特赦可能不公平,但这是反贪不可回避的代价。”

我们应该理性的认识到,反腐是标、改革是本,反腐应该为改革大局服务。从反腐策略上讲,应该团结大多数、孤立少数,避免整个官僚集团成为改革的敌人。况且,大多数的腐败属于“身不由己”的被动性腐败,情有可原,我们不妨将其视为特殊历史阶段的“原罪”。我们有条件的赦免原罪,不是对犯罪低头,而是为了避免因为拘泥于过去而失去未来。

借鉴香港特赦的经验,笔者建议如下特赦方案:1)将“依法治国”的十八界四中全会作为时间分界线,此前的贪污受贿予以有条件的赦免;2)罪行较轻的(例如100万以下的),直接赦免;罪行较重的,允许其将贪污受贿所得上缴国库后不再追究(这一过程应该是匿名的、官方承诺予以保密);罪行特别严重的,不予赦免;3)明确赦免只有一次,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上述方案的好处在于:第一,国库收入将大增,可以将这些收入用于减税,刺激经济;第二,给那些因为体制性原因而被迫贪腐的官员“重新做官”、成为正能量的机会;第三,消除大多数官员对改革的抵制情绪,让反腐不再成为改革的阻力(负向激励)。

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考虑如何让反腐成为改革的“正向激励”。例如,王岐山提出,“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的干部”。笔

者认为,如果能进一步明确“重点查处现在重要岗位但对改革不作为的干部”,官员就会意识到,积极干改革可以降低自己被查处的概率,于是反腐就成为推动改革的强大动力。

结束语:

正如中共领导层所认识到的,“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当代命运的关键抉择”,反腐应该为改革服务,而有条件的特赦应该成为最优反腐策略。

太不靠谱的”特赦贪官”论

2013年01月24日 09:16:30
来源: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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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京华时报》发出的一种关于“专家建议赦免部分退赃官员以换取他们支持政改”的悖论,引起了公众的愤怒,许多网民认为这些“砖家”的背后,反映了腐败官员欲逃避法律制裁、从根本上破坏社会法制秩序的阴暗心理,从而将我们党正在进行的反腐败斗争毁于一旦。

令人忧虑的是,发出这种声音、并以特赦贪官作为“课题研究”的竟然是来自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的专家,这就让人摸不着头脑了。众所周知,贪官对社会法制的破坏,并不只是如小偷、强盗般只“弄”几个钱的问题,姑且不说目前已查处的动辄涉案亿元以上的贪官造成国家和集体巨额财富流失的祸害,更重要的是贪官收了贿赂后,他们会对事业造成无法估量的破坏作用,例如由于贪官的恶行而造成的“桥脆脆”、“路歪歪”、乱开乱挖致环境破坏、胡乱引进污染项目毁坏生态,以及贪官收了钱帮黑恶势力或利益集谋夺老百姓和国家、集体财产(如土地、房产等)等“延伸腐败”后果,这些后果要不要清算?难道贪官把腐败黑钱一交就算完事了?能依旧让他们“支持改革”再继续当官?那些由腐败而带来的严重后果是由公众买单还是让国家买单?譬如贪官收了贿赂造的一座桥或一栋楼塌了,死了人,是不是贪官也只要把钱吐了就不追究了?

严重贪腐行为看起来也只是“弄点钱”的问题,但实际上此乃涉及政治上的长治久安,因为贪官不是简单的盗窃、“赚取”钱财行为,他们会在窃取了腐钱后,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国家、对人民、对他们掌管的事业造成危害,甲午战争中,大清王朝军队的炮弹中混进了砂子,那后果是什么?难道仅仅是贪官弄了几个钱这么简单?今天,某些腐败分子收了钱后,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危害人民,这也就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大明王朝的GDP比关外的后金割据政权强吧?但明朝官吏、阉党、王族以贪腐手段大量积聚财富,造成贫富差距悬殊,又使优秀人才被排斥、摧残,终于使这个“庞然大物”王朝走向覆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立即严肃党纪政风,坚决查处腐败,将其作为维护法制秩序的基本国策,保证了政权的稳固。如果一个政权喻为一座摩天大厦,腐败分子就是在不断拆毁大厦的墙砖、梁柱,任其所为不予制止,让他们交出所拆“墙砖”、“梁柱”就不追究,此大厦岂成久久屹立乎?

一个社会的法制秩序一旦确立,就不应视为可以揑弄的面团,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而进行的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已经把贪腐行为定为犯罪并已成为法律,现在却有人提出贪腐行为可以用钱“赎卖”,这不是公然在否定法律、否定社会法制秩序吗?改革的目的和初衷,在经济领域是要发展、富强,在政治领域是使政府更清廉、服务效率更高、国家利益得到更坚决的维护、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贪官的行为,与一切政治改革目的背道而驰,把他们“赎卖”过来,他们就“支持”改革?这是梦呓吧!

事实上“特赦贪官”也无丝毫的可操作性。首先,贪官为获取特赦所“交出”的贪腐财物,谁来保证这就是实际的、全部的贪腐钱财?目前中国贪官贪腐后的钱财,并非都存放在家里,而是大量转移到了国外、转移到了子女、配偶及、亲友、二奶手中,这能保证贪官“全部交出”贪腐的财产吗?其次,贪官交了腐财后继续当官,他们从此后就真能金盆洗手?他们就真心“支持改革”了?说改革事业要靠换取腐败分子来支持,这不是与虎谋皮吧?薄希来、刘志军这类腐败分子,他们主导的“改革”是什么货色?人民需要他们“支持改革”吗?再次,如果从现在起特赦了贪官,那么此前查处的贪官要不要也“一碗水端平”,让他们也“享受”特赦新政策?这样一来,不也会造成社会不稳定鸣?

许多专家总是拿海外“高薪养廉”、拿“特赦贪官”说事,这是南辕北辙,因为社会制度不同,照搬海外那一套,必然会使腐败行为更加肆无忌惮,海外的司法、传媒有独立监督之权,而我们则主要靠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监督,传媒、司法都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些都决定了照搬海外“高薪”、“特赦”的做法,将使腐败分子更加有恃无恐。我们更要看到,腐败分子的贪欲从来就是无度的,没有监督和严惩,他们将变得无限疯狂,当法律赦免他们贪腐罪行时,就会同时鼓励他们的侥幸心,从而继续在贪腐中疯狂。

所以,“特赦贪官”是公然践踏社会法制的祸国言论,希望有关专家立即停止这类“研究”,人民决不会允许“赎卖贪官”!陈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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